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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
会,军龄在核实退休金时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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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回归的参战老兵,如果有没有从事特殊工作岗位数年的,是不能提前退休的。 退休批准是社保局的范畴,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于我们参战军人而言,就是重伤的因战六级、五级残疾军人战友还有可能经过鉴定,得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从而提早退休的。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一)没有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自建或者依靠集体帮助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资金帮助解决;(二)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于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的照顾。第九条原为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未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按系统分配任务,承包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每年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考虑自己的志愿者;(三)部队获得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自己的特长和志愿;(四)部队培养成具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对口;(五)无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社会失业人员处理。第十条因公致残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为城市户口,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农业户口,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加残疾抚恤金,保障其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复职。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同等情况下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合并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符合学习条件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允许退伍后下学期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取消,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实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可以安排其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会,军龄在核实退休金时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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