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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十条第二款: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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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无需退伙;因为有限合伙人本身就是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时,就相当于有限合伙人承担了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需要退伙;因为普通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清偿能力,就该退伙了。
普通合伙债务怎么承担:《》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点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首先合作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无论自己在合作协议中承担的比例如何。 (2)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不仅自己投入合作企业的资金和合作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负有偿还责任,还在偿还不足的情况下,合作伙伴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负有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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