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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投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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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投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的证据包括: (1)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1、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提出诉讼请求启动诉。(诉的相关问题)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程序终结。 2、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理由以及反驳对方的法律理由。确定诉讼标的,从而确定审理的基本方向。(诉讼标的的不同理论) 3、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辩驳。质证权的内容。 4、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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