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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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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6.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7.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一)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二)不能保持设立条件,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终止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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