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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的;(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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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的;(三)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五)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六)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七)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八)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九)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物品与工程渣土运输车和教练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自己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监管。
造成人员伤亡的,发现人有义务及时报警。过往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过往行人应当协助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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