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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时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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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XX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和省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坐标放线、竣工测绘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并对测绘图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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