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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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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是否有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的收据,如果没有就找卖房的人补上。购房的手续一定要保管好,这是关键凭证。 2、找房子登记的业主(卖房人)开具证明,证明房子已卖并付清了房款、房子已交付。 3、凭上述的证明材料到拆迁人那里登记,争取成为被拆迁人。 4、如果卖房人不配合,只有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房人配合进行房子过户。如果房子过户前卖房人成为了被拆迁人,有可能拿走补偿安置款,那就要立即向法院要求对补偿安置款采取保全措施了。
在纠纷发生之后,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一、若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首先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视约定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若双方在协议中已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守约方可以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双方在协议中没有关于申请仲裁的约定,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安置裁决作出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19条、21条、22条的规定,未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告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行政机关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强制拆迁属行政违法,被拆迁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以拆迁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人在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没有强制拆迁依据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拆迁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后,若被拆迁人认为本地区不应被拆迁,即认为拆迁许可证违法,则可以以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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