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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怎么办理的?

2022-0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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