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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按揭需要手续为把相关资料交与经纪公司进行初审;缴纳首付款;选定拟购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为车辆投保;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决定是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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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揭买房手续:1。首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这时候就要注意检查开发商是否有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然后就要付首付了,注意保存首付收据。需到银行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开发商通常与一家或几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所以在与开发商有协议的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协议会更方便。3、携带首付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本市户口簿(非本市户口提供一年以上暂住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4、贷款银行信贷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逐级审批。如果认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会通知申请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0年。5、购房者到房管局办理《房屋其他权利证》,证明该房产有银行抵押权。到公证处办理产权抵押公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上述手续一般由银行办理。六、开立还款账户。选择委托扣款还款的客户应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七、银行贷款支付。贷款银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完成相关手续后,贷款银行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贷款银行卖方开立的存款账户。8、按揭买房的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否则银行可以依法收回房屋。抵押贷款本息结清后,抵押登记注销,你将成为房屋的真正所有者。《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4)担保范围。《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前记录申请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二)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权属证明;(4)房地产界面、空间界面、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按揭买房的手续: 1、首先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此时需要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然后就要付首付款,注意保存首付款收据。需要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开发商一般都会与一家或几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因此到与开发商有协议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协议,这样手续会方便些。 3、带齐首付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本市户口簿(非本市户口提供一年以上暂住证明)、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 4、贷款银行的信贷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逐级审批,如果认为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会通知申请人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0年。 5、购房者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用以证明此房产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到公证部门办理产权抵押公证。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以上手续银行一般会代办。 6、开立还贷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7、银行支付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8、按揭买房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否则银行可以依法收回房屋。按揭买房贷款本息结清后,注销抵押登记,你就成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 《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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