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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不予规划核验,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
本市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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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研究。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形式,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委托编制用地权属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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