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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是否可推翻

2022-11-01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内容应受法律的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已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比较复杂的纠纷形式,涉及众多的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极强的专业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已的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特别是一些事故发生后急需救助的受害者,由于经济上依赖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赔偿,极易陷入对方的“协议陷阱”。若一味地认定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钱款到位后双方因事故发生的赔偿纠纷终结,就可能导致赔偿权利人实际丧失数额巨大的人身赔偿,从法理上讲实属显示公平。《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或变更,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而言,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应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出现当时未能发现的“隐形”损害的,也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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