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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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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提供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本条的条旨可以概括为省部行为原级管辖及复议终局裁决。本条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54条一样均为行政法中的麻烦条款,对本条的理解及适用在实践中也极易产生歧义。
行政复议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所设立的法律,可以说是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设立的监督法律。行政复议法释义针对行政复议法的细则做出了明确的解释,使不懂法的普通公民也可以准确的运用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从立法上就已经设定为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下级机关,即被申请人必须履行。从这一角度讲,行政命令不能约束行政复议申请人,因此法律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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