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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
监视嫌疑人居住的条件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视居住;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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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监视监视居住住在嫌疑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嫌疑犯被监视居住的话,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话也会被法院判决。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的情况下(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3)是生活不能自立的人唯一的抚养者(4)由于事件的特殊情况和事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比较合适的情况(5)拘留期满,事件尚未结束,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符合等待审查的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交保证人、不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在以下条件下对嫌犯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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