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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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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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