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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纠纷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吊销执业许可证。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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