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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单位组织职工旅游费用属于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支出,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如果您单位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
1、如果单位组织职工旅游费用属于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支出,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如果单位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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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第十条由“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恰恰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和员工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在此国务院令519号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单位为员工组织的旅游则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的人员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系财税[2004]11号所述情况,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2011年9月1日起执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3%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45%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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