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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海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般来说按照以下这个格式来写,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必备要件。 第一,标题。 第二,前沿。 第三,辩护理由。 第四,结尾。 第五,写明辩护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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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希望人民法院酌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原判对当事人处罚过重,当事人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自首态度积极,法院应当依据宽严相济的原则,重新审理案件,一审判决实属过重,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减轻处罚。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付某亲属的委托,在付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就谁是实施胸部致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定罪名可能失当,量刑过重。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理由如下:一、本案件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诸多疑点足以影响对被告的处罚。 (一)、认定被告人付某刺杀被害人高建生胸部关键性的“两刀”缺乏基本证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中未有一次承认刺杀过被害人胸部。证人叙述也只说了被告人“……小弟娃用一把黄柄刀猛戳姓高的腰、臂、背部……。”其他证人也不能证实这一关键性情节。而一审法院仅仅是因被告人承认刺杀过腹部几刀,同时根据尸体报告腹部未有刀伤于是推断出是被告人刺杀了被害人胸部两刀。 (二)、本案不能排除被告动手刺杀过被害人(包括胸部两刀)。 1、被告人多次供述在刺杀过程将刀交与了刘华建,且在时间上、空间上、情理上刘完全具备动刀的条件。 2、除刘自己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人证明其没有动手刺杀过被害人。 3、一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被告用该凶器刺杀被害人。”但也未有充分的证据认定刘没动过手刺杀过被害人。 (三)、被告的证言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多处相互矛盾,且其是利害关系人其所作证言可采性低。 1、除了付某证实动了手,控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实、付某两个人一起追打,而却极力否认自己动过手。 2、证人证实被害人是被和被告人打到在地。而却称是被告人一人刺杀所为。 3、被告人供述曾将刀交于,而也极力否认。 (四)、本案重要的证据及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1、尸体检验报告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尸体检验报告胸部有刀伤,而被告人称未刺杀过被害人胸部。 2、尸检报告没有照片来证实尸检时的情况。(公安机关称是照相机出了故障)其客观性理应受到质疑,同时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书又是根据尸体检验报告作出,其真实性同样受到质疑。 3、本案件重要物证凶器已经丢失,缺乏相应的物证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定罪名可能失当,量刑可能过重。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如果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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