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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索赔方式

2024-11-24
我于2006年03月01日入职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截止日期为2008年04月30日。公司与我解除合同,但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现在我要求公司赔偿。 1.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及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那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企业有义务在合同自然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因此公司无需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及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那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 自2006年03月01日到2008年04月30日周六和周日共加班67天,但公司既没安排补休也每给加班费,离职时除了追索加班费外,可否要求公司加付50%的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67天加班费的两倍,即134天加班费。 关于滞纳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无需支付50%的滞纳金。

相关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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