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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过失致人轻伤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要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3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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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2.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3.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女子称在医院"受气"家人赶到打医生造成三名医生轻微伤 2013年11月9日晚10时,郭雨在房山区中医院与医生发生争执,后打电话叫来其父郭天(化名)和男友李勇(化名),在医院急诊内科办公室,郭天和李勇用凳子、拳脚对值班医生李某、付某和范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和范某头部多发软组织损伤,付某腹部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均为轻微伤。 2014年7月5日,郭雨、李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正在东城拘留所强制戒毒的郭天也被传唤到案。检方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其中,郭天曾因罪获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加重处罚。 郭雨称,2013年11月8日,她母亲被狗咬了,她便陪母亲到中医院看病。医院要求母亲住院,郭雨缴纳了住院费。第二天,因母亲想出院回家,郭雨与急诊科医生李某沟通,对方表示不能将住院费退还,并称其母手上是埋的针,不能轻易拔。“我们想回家,也认了。”郭雨说,但女医生十分不耐烦。 我气不过,就跟她理论,我说要跟她一起找领导解决,结果又来了几个医生帮着她跟我吵,我觉得很委屈,就给爸爸和男朋友打电话诉苦。郭雨说,没想过父亲和男友到医院后,会和院方打起来。 庭审现场,三名被告人对先动手打医生的指控表示认罪。进了急诊,我抡起手边的一个凳子就朝医生砸过去。女儿没有动手,郭天供述称。 在最后陈述时,郭雨向三名受伤医生表示道歉,没想到跟家人诉苦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应该采取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 今天来法院的路上女儿一直哭,我都不敢看孩子,出了这事儿,我应该带孩子一起找医院领导解决,不该冲动打人。郭天称,是他拖累了女儿,希望法院能轻判。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三名被害人要求被告方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共5万余元。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赔偿对方的民事经济损失,对方索要数额过高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具体内容支付民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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