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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质量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保修不及时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交付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两种: 1、质量缺陷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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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交付后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况: 1、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于建筑施工所产生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方和总承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人的主要责任有: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两种。因施工人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施工人致使建设工程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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