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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形,处罚金额也会有具体差别:第一种情形,关于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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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企业之间比产量、比质量、比效率、比服务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市场竞争。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让社会主义企业开展优胜劣汰的竞争,才能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提高企业素质,促进国内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使有限的资金和原材料等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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