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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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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保险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享有单方定损权的,应对该合同条款加粗、加黑、加下划线或以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字体予以表述。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该条款内容、定损程序及法律后果; 2、完善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程序。保险公司在确定定损时间、地点后,应通知被保险人到定损现场,在各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投保车辆进行定损,对当事人在定损过程中产生的疑问,保险公司应及时回复解答,出具的定损报告应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出具定损告知单。若经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未到定损现场,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告知单,告知其定损价格,以及被保险人享有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权利,若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的价格; 4、明确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定损有效的情形。对于被保险人擅自单方委托的定损报告,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认可。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或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委托评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定损报告视为有效,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定损报告缺乏真实可靠性。对于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定损的情形,保险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列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检材资料和照片等相关证据。
要从受伤之日起满3个去签定中心鉴定伤残和三期还有后续治疗费用后才能计算出,预计有几十万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全部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无责方承担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4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 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a、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人员的经济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无责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医疗费用1600元,死亡伤残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方车上人员的经济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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