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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留原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一切可以证明自己系该作品作者的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你作品完成后到当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证明等等。 对于此类案件的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作者提出作品的侵权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即侵犯著作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侵权人提出证据证明该作品是侵权人原创作品
从法律的角度,版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便已取得,无须申请或注册。当然,在实务当中,版权人还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作品的完成情况,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您所称的把清唱发到网上,也算是证据保全的方式之一,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若出于谨慎起见,建议将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获取版权登记证明,那么证明力会大很多。各个省的版权局(新闻出版局)都有提供版权登记服务,具体可以咨询下当地版权局。以上是关于歌曲版权注册的建议。
。更改歌曲歌词的行为,行使的就是对音乐作品的改编权。应该肯定的是,改编歌曲的歌词同样凝聚了改编者自己的智力劳动,符合独创性的标准,构成新作品应属无疑。然而独创性只是判断智力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并非是判断利用这种智力劳动成果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仅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作品实施特定行为,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就有以任何方式利用作品的自由。《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而形成的新作品,著作权人虽然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却不能自行出版、传播,否则会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了改编权等一系列权利,作者可以根据这些权利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行为。如果对作品进行改编和后续利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和限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旦超出合理使用的标准,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将可能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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