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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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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 2、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税,所以土地使用税通常是指城镇的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收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确定。1、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市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指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每平方米0.在6-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因地而异。请咨询当地税务局。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市土地使用税前,应当在税务机关登记城市土地使用税信息,并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申报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时应填写《城市土地使用税申报表》。三.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市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付款,请问你企业的税务经理);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受让方应当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您单位的情况,应从09年12月起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未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当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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