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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
(一)案件管辖采用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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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等。
诉讼离婚是在夫妻双方对于离婚以及相关事项存在较大的争议时所采取的方式、途径,比如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诉讼离婚的第一步是需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应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但是特殊情况下在原告未离开住所地的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比如以下几种情况:1、对被监禁的人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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