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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解决产品被告侵权问题

2022-07-06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法院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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