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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应符合哪些要求?

2023-06-12
行政诉讼中,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依法对证据加以保护和固定,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当然,只有拟进行保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就是说,需要保全的证据应是那些可能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且只有出现了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时,才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主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应符合如下要求:(1)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一致。(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该申请书中,需详细列明证据名称、所在地点、证据保全的内容和范围、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等事项。(3)法院可要求证据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即法院就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具有自由裁量权。(4)证据保全申请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未涉及到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上述内容是对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申请的程序性要求。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都应遵照适用,以促使证据保全申请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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