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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最新的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顺序。 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分之前,征税人不需交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征税人要央求税务行政复议必需先依法实行全部征税义务,未实行义务的复议央求,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要税务机关对征税人作出罚款的处分决议时,征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征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征税保证金或提供征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迫执行措施、行政处分行为、拒绝颁发税务注销证、出售发票或不予回答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则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详细行为不服的,都可央求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干要求举行听证;而央求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征税人对作出的处分决议依然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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