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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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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宣告人口失踪时,会将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一并判决由某人或某单位代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一)主体条件: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宣告失踪人财产的处理是: 首先,宣告失踪不发生物权变动。法院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成为财产代管人。 其次,上述范围内的人成为财产代管人没有顺序限制。 再次,成为财产代管人,不代表可以随意处分失踪人的财产,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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