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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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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购销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适用民法典。
第一步是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就是看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第二步是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第三步是沟通与参照。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参照是指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后,按照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限额,依法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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