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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

2024-11-15
1. 婚前债务。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不因结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时未清偿的婚前个人债务仍由负债方独自偿还。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正常开支产生的债务。例如,一方欠下的赌债等。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独自为生产经营所欠下的债务,且生产经营的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4. 未经对方同意而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欠下的债务,如资助老家兄弟购买或建设婚房借款所形成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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