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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 第...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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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在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加重损害,那么行政复议机关要对加重部分进行赔偿。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是名词,是静态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是市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审查行为。是动态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人民法院不审查。这个命题本身是错误的。因为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是正确的。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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