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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5)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6)出具: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名称: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编号: 地址: 联系人和电话: 劳动者姓名: ,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 年 月 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单位工作年限(含依法合并计入的年限:如组织调动等): 年 月。现因 (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编号,见附后),定于 年 月 日,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签收人:年月日 (劳动者签名)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终止日期前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单方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条件具备一条,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行为。 通俗讲,排除个别原因(死亡、破产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就是终止,没到期有人提出不干就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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