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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法治理念和思想政治,完善执法规范,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涉及综合执法活动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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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一)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渔政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渔政和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九)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民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可以由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除前款规定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继续行使。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综合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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