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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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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的保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二种方式。所以,如果在取保候审时是采用了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就不需要另外交纳保证金了。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撤销案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等判决生效之后,取保候审就解除了,到时候执行机关应该通知被取保候审人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果没有退还,可以向执行机关询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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