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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外币是限制出境物品,但不是限制进境物品。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金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携带进境外币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要向海关申报,但没有数量限制。但对于邮寄渠道的外币进入,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海关监管规定。一般来说,应按照自用、合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监督。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用户名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在寄递服务中合理使用。用户对其名址信息享有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要求删除的权利。
根据《邮政法》第32条规定,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1年内,持据向收寄或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是,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交汇汇款之日起满1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请求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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