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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上诉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理由是赔偿数额需要协调。法院已经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可以继续审理...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是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一定裁判制作的文书。 裁决书不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文书,通常是行政机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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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4.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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