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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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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寻情网罚,对明知无罪的人,二是被追诉。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被起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徇私枉法罪的量刑。
窝藏、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国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两罪比较相似,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能存着交叉,在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侵犯。但两罪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性质: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罪,包庇罪不具有渎职的性质。(2)犯罪客体:包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而循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犯罪对象:包庇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循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可能是犯罪的人,也可能是无辜的人,(4)客观表现形式上看:包庇行为的实施不涉及到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的问题;而循私枉法行为的实施,则须利用行为人自己直接办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此外,包庇罪的客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5)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循私枉法罪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循私枉法罪。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询私枉法、彻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明知无罪的人,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调查 (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通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包括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人;?3、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5、其它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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