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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如果该房子是属于一方...
离婚时唯一住房的处理方式: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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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公房如何处理?离婚时,对夫妻原先共同居住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一)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满5年以上的;(二)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租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同房屋;(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1)住房为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分割,如不宜分割使用,可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可参考房屋评估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2)住房为一方所有,离婚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如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允许其暂住;也可判决无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经济确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有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上海市有关公房租赁规定,住房为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应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4)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公房面积较大可分室居住的,可调解或判决暂时居住,暂住方应交纳一定的房屋使用费或其他必要费用。如无法分室居住,无房一方又经济困难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住房公积金的涵义及特点 住房公积金,作为国家对在职职工购买住房的补贴,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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