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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则犯法; 2、如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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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司财产所有权; 4、本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专门信用卡公司签发给资信可靠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挂失而开放的信用卡等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根据司法解释,仍不归还,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仍不归还。 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恶意透支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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