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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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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一般而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二、被告确认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应该这样确定被告: 1、一般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为被告; 2、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将其确定为共同被告; 3、如果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则将委托的行政机关确定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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