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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当诉讼上可作为证据的资料有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时,司法机关...
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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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刑事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应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时,须提供的一般证明、证据是: ①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簿)、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 ③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④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⑤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⑥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⑦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⑧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2)原告对下列案件还需提供的证据有: ①伤害案件:应提交病历卡、X光造影等有关书证及伤情鉴定材料,有物证的一并提交。 ②侮辱、诽谤案件:应提供有关侮辱、诽谤的信件、报刊等书证或证人,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③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重婚案件还应提交被告人非法婚姻事实证明或材料。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破坏军婚事实的证据。以上两类案件如有信件和单位意见,一并提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实践的规定,原告在起诉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时必须提供一般证明和证据。1、起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份、职业、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的身份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2、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证人应当说明证人的姓名、地址、单位名称和与原、被告的关系。3、起诉案件协商协议,或者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4、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5、原告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提供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等)。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判决,应当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六)鉴定意见; (七)检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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