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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国务院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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