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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有以下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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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察终结”有如下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上面是公安机关侦查期限,到二审还需经过审查起诉,一审判决,根据案情需要,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如下:(一)拘留、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到案的强制方法。(2)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责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强制措施。(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并对其行为进行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4)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五)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社会危害,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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