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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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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有以下处罚: 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他人卖淫是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容留他人卖淫是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犯罪。如果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就构成了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具有大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刑法还对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正处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发育时期。由于她们对社会还缺乏深刻的了解,加之生理和心理上的发育尚未成熟,缺少必要的自我保护、自我控制的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犯罪分子正是看中她们身上的这些弱点,引诱她们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不义之财。这种犯罪严重影响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的打击。因此,刑法对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3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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