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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条件20每一个贫困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住房只能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的已婚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家庭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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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须采用家庭全名制,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体条件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区户籍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购人在市区工作满一年的省部属、市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取得市区暂住证且工作满8年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业外来管理和技术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包括集资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保障对象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调整到城镇低收入家庭,每家庭户建筑面积1人户按16平方米,2人户按30平方米,3人户按40平方米,4人以上户按50平方米认定。具体条件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长期居住中心市区建成区或各镇镇区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500元以下。属于无房或私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政策性租赁房对象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区户籍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购人在市区工作满一年的省部属、市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取得市区暂住证且工作满8年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业外来管理和技术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包括集资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一、条件(一)申请廉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属城镇低保对象);②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③在中心城区没有其它住宅;④没有申购经济适用房或实行产权调换;⑤直管公房承租户没有按原承租面积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二)申购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②在中心城区没有其它住宅;③未申请廉租房;④是直管公房承租户的,未按80元/平方米实行补偿;⑤是纯私房户的,未实行产权调换。(三)申请产权调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纯私房住户;②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没有申请廉租房或申购经济适用房。二、程序(一)廉租房申请程序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持低保证、现住房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口本、身份证)→所在社区审批→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直管公房承租户由城区房管处审批)→益阳古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指挥部、资阳区廉租房管理办公室联合审批。(二)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纯私房户: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户口本、身份证)→社区审批→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益阳古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指挥部审批。直管公房承租户: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户口本、身份证)→社区审批→城区房管处审批→由城区房管处统一向益阳古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指挥部申请。单位自管房承租户: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审批→所在单位审批→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益阳古城保护与开建设部提出申请。(三)产权调换申请程序向社区提出申请(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户口本、身份证)→社区审批→街道办事处审批→资阳区益阳古城保护与开发建设指挥部审批。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必要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无房证明和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受理申报登记材料后,应当按程序初审并汇总上报房管部门。房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的资料,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和分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在芝罘、莱山两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符合条件且已登记入库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意愿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与申报登记时发生变动的,需另行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二)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予以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受理工作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整理,一并报送区房管部门。(三)录入。区房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后,应当在5日内将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申报登记数据库中予以明确标注,形成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数据库后,将其数据库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四)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区房管、民政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区房管部门根据市区房产管理体制划分,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实地调查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五)轮候。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六)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在区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分别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七)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制作相应的购房证明,标注顺序号,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发放给申请人。(八)销售。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区房管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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