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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调解流程具体是这样的: 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2、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 3、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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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解交通事故损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调停申请后,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调停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调停如何进行:首先,必须与当事人约定调停的时间、场所,在调停时间3天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场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停,可以在预定的调停时间前一天通知接受调停的交通警察,要求变更调停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是,新的调停时间必须在调停规定的10天内。第二,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调停。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计入调停记录,损害赔偿的调停参加者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近亲或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停,必须向事务员发行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上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况下,调停从葬礼结束之日开始的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情况下,调停从治疗结束或剩馀之日起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调停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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