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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人身损害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损害赔偿营养费是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支付的金额。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40%-6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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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故意伤害赔偿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了,还包括残疾补助金,残疾人生活器具费以及受害人所抚养家属的抚养费,另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这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赔偿的期限应委托法医鉴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所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行为。 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 3、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并在对受害人伤残情况及恢复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或者恢复身体机能的,才可酌情决定赔偿营养费用。 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完全采纳。若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问题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人身损害营养费标准已经为您解答完毕,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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