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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有效条件是决议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公司章程;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达到决议通过的表决比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
股东会决议有效条件是决议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公司章程;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达到决议通过的表决比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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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生效条件是:普通决议事项股东是按照章程约定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股东会决议只要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司章程就是有效的。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一般情况下,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由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同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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