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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购国家秘密罪的四个要素包括: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的; 侵权对象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在境外购买国家秘密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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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被认定为境外收购国家秘密罪后,一般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所谓“泄露”国家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何谓“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2、本罪主体,本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第二款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 3、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第一百八十六条“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新《刑法》对量刑作了较大改动。 4、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后者原规定于《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刑法》修订时将其定性为间谍行为,应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间谍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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